(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划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沈阳市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导各区、县(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审批工作;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省、市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市、区县(市)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制订和考核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外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承担信息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节能管理和改造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市直和市管民营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工作;承办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依法报备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协调;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事务咨询工作;指导卫生计生法制建设及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本部门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预算、决算编制、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导市管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负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医改各项任务;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调对重大灾害、恐怖袭击、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负责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对突发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告管理。承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综合监督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全市卫生执法稽查;负责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的监督;负责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监督管理。
(九)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十)基层卫生处。
负责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工作。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负责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
(十二)医政医管处。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开展国家、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鉴定委托调查及处理工作等。
(十三)药品器械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等政策措施;组织落实以省为单位药品、设备、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十四)中医管理局。
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医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中医事业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管理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中医行业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负责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落实生育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拟订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负责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监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督促落实。
(十八)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计生科学普及工作;负责与人体健康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转运证审批;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宣传处。
负责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二十)保健处。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导各区、县(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卫生、计生项目审批工作;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医患关系调解处。
负责受理涉及卫生计生系统在工作过程中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完成交办、转送、督办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送、督办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委内相关处室和涉事单位综合调处重要的信访事项;负责汇总委内相关处室和涉事单位的信访处理意见,形成卫生计生委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负责向来访人民群众解释卫生计生相关信访政策;负责开展卫生计生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各种卫生计生系统不稳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领导和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承担沈阳市委、市政府交给我委信访大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三)人事编制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工资、工伤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及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省、市政府绩效考评、委属单位综合目标绩效考评、统战、工会及共青团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直属单位/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人民医院(沈阳市脑病研究所)
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阳市心血管病研究所)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眼病研究所、沈阳市老年人保健所)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肿瘤研究所)
沈阳市传染病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临床检验中心、沈阳市手外科研究所)
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附属职业病防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沈阳市胸科医院(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沈阳市口腔医院(沈阳市口腔技术研究所、沈阳市牙病预防保健所)
沈阳市肛肠医院
沈阳市妇婴医院
沈阳市儿童医院
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中医研究所)
沈阳急救中心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预防医学研究所、沈阳市卫生监测检验中心)
沈阳市卫生监督所
沈阳市健康教育中心
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沈阳中心血站(辽宁血液中心)
沈阳市献血办公室
沈阳市医学服务中心
沈阳医学院
沈阳市安宁医院
沈阳市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
沈阳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沈阳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沈阳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算中心
现任领导/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苏立明